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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紧盯公权力 社工挪用公款被调查

2018年08月17日 11:00: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访问量:140 作者:陈昊

  “只能说自己就是个法盲,无知地认为挪用社区备用金只要填补回去就可以了,不仅对不起组织的信任,也对不起家人的殷切期望。”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达社区出纳徐某谈起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区工作者,徐某怎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事情要从2016年5月说起,鄞州区民政局面向社会统一招考社工,经过一轮轮的笔试、面试,徐某“过三关斩六将”最终成为了云龙镇云达社区的社工。工作不到2个月,又因工作勤奋、有魄力,而且懂点财务知识,被调至社区出纳岗位,主要负责现金管理、发票报销等工作。

  本以为日子就会这样平平淡淡、安安稳稳过下去,谁知家里却突然有了变故。徐某丈夫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店,2017年年初,合伙的朋友一声不响席卷店里所有的财物“跑路”了,这下不但店无法继续经营,还欠了200万外债,可急坏了徐某这对小夫妻。在债主和小贷公司一天天的紧逼下,徐某忍不住打起了手中小“权”的主意。

  2017年3月,徐某利用其提取和保管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将一小部分备用金挪出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事后徐某发现,通过这种方式挪用社区备用金,既可以解她的燃眉之急,又不易被他人发觉,继而每月都采用同样的方式挪用社区备用金。直至2018年6月15日,该镇负责云达社区账目的会计发现了云达社区备用金余额的异常情况。随即,社区书记、镇财政办主任、会计三人一同找到了徐某。徐某知道“东窗事发”再也瞒不住了,只能低头承认自己挪用社区备用金的事实。

  案件初核过程很顺利,但是有两个关键问题困扰了调查组的同志。

  “徐某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如果是,那徐某是属于第五类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是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调查组走访相关部门、调取相应书证,证实云达社区筹建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居委会、居监会等相关机构也没有正式成立。因此,云达社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为社区出纳的徐某也就不能归为第五类监察对象。但是,出纳徐某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属于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云达社区资金的性质问题,究竟是公款还是集体资金?”

  调查组通过查阅社区账目、核实钱款的来源,证实云达社区的资金均来自财政拨款,没有其他自收自支的资金。因此云达社区资金的性质是公款,徐某挪用的社区备用金也属于公款的范畴。

  2018年6月25日,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鄞州区监委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核实,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15日,徐某利用其担任云达社区出纳的职务便利,在提取和保管备用金的过程中,采用多报或虚报方式提取备用金12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生活消费,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18年8月3日,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正式移送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在事后的案件总结会上,调查组组长与大家分享了他的感悟:“《监察法》将监察对象扩大至六类,这样的‘扩容’,让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头上都悬挂了一把看不见的‘利剑’,‘编外人员’‘临时工’也不再逍遥法外,真正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宁波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陈昊)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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