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岗在线 >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13日 22:13:55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访问量:167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

    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教人[2011]3号

    各市、设岗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政策,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制定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一项重大工作计划。旨在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特岗教师编制、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

    1、及时办理特岗教师人事关系。特岗计划是中央和省对贫困县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特岗教师招聘在设岗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进行。特岗教师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设岗县(市)教育、人社、编制部门应为其办理人事、编制手续。

    2、规范特岗教师人事档案和户口管理。特岗教师报到时,必须将本人的人事档案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否则不予办理报到上岗手续。特岗教师的调档函由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特岗教师的户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迁入签约县(市)。

    3、认真做好特岗教师信息管理。拟聘特岗教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与其签订《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特岗教师聘用合同》),核实特岗教师信息,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汇总和录入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各县(市)要指定专人管理特岗教师信息库,特岗教师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离岗特岗教师信息要及时在特岗教师管理信息库中变更。各市教育局要对设岗县(市)特岗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全市特岗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的具体情况。

    二、加强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

    4、特岗教师凭《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报到证,并于当年秋季中小学校开学前,持《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和就业报到证到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到。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安排特岗教师到县(市)以下农村学校任教。

    5、设岗县(市)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和《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2009]60号)规定,尽快为到岗的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宿舍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6、特岗教师试用期满时,设岗学校要对特岗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校、设岗县(市)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和转正定级审批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7、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特岗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8、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要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师德考核和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履行《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发放绩效工资、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的依据。

    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给予表彰。对特岗教师思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对不履行聘用合同、不胜任教师工作、师德考核和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特岗教师,及时终止聘用合同,取消相关待遇,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9、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在签约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不得参加其它市、县(市、区)的教师招聘,以及其它行业的招聘;不得跨县(市、区)调动。因布局调整,原设岗学校撤销,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安排特岗教师到紧缺教师的其它农村学校任教。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特岗教师任教学校,应在本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之间进行。

    10、逾期未报到的签约特岗教师,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终止与其签订的《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并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11、对中途离岗的特岗教师,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终止执行《特岗教师聘用合同》。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工资,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收取违约金。

    12、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特岗教师违约(包括签约未到岗、中途离岗)等情况上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特岗教师的培养培训

    13、根据中央和省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特岗教师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4、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要根据特岗教师所报岗位和专业特长安排教育教学工作,指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与特岗教师建立师徒关系,通过传、帮、带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使之尽快成长为合格教师。

    15、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特岗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成为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锐意进取、人民满意的教师。

    16、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要积极为特岗教师提供参加课程改革、教学竞赛和各种教科研活动的机会。鼓励他们树立高尚的职业精神,立志服务于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

    17、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对于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3年聘期内年度(或绩效)考核至少1年优秀并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表现突出的特岗教师,经任教学校和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推荐,培养学校单独考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

    四、落实特岗教师有关政策规定

    18、特岗教师在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享受与当地同职务公办教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执行相应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的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发放按照所在县(市)在职正式教师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特岗教师聘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工(教)龄。

    与特岗教师相关的其它政策规定分别由设岗县(市)人社、财政、教育、编制部门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

    在中央和省财政的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未下达前,各设岗县(市)财政部门要设法筹措资金,保证特岗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19、特岗教师3年聘期满且历年年度(或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岗位聘用、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的衔接结转工作,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当地财政统一全额支付。

    对要求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重新择业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20、特岗教师必须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拟聘特岗教师,在取得岗前培训合格成绩后,由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确保特岗教师持证上岗。

    五、加强特岗教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21、设岗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项目支出,保证特岗教师工资(包括绩效工资)性支出,不得克扣或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22、因特岗教师中途离岗等原因形成的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结余和缴纳的违约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岗教师,不得挪作它用。

    23、设岗县(市)要如实上报在岗特岗教师人数,所报数据作为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特岗教师年度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因虚报在岗特岗教师人数或违规使用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

    24、实施特岗计划县(市)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学校了解特岗教师情况,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或部门联系会议,研究解决特岗教师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特岗教师政策,为特岗教师安心教育教学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25、省、市两级教育、财政、人社、编制部门要定期对各实施县(市)特岗教师在岗情况、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发放情况、人事编制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检查,了解并督促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特岗教师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对特岗教师管理不到位、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工资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县(市),要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改正;对问题突出的县(市)要通报全省。  

编辑:王应平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静乐县杜家村学区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