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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辞职从业也要"守规矩"

2018年08月03日 21:13:4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访问量:120 作者:姚晓勇 陈昊

  “怎么又是这家公司承接项目?”工程项目组小陈的一句嘀咕,立刻引起了桐庐县委第三巡察组组长的注意。

  “小陈,你觉得有什么问题?”

  “杜组长,我粗略看了下,已经有七八个设计项目都由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洽谈方式承接了,感觉有点不正常。”小陈看了下手中的资料回答道。

  “小陈,先将2014年以来的设计项目的中标单位分类统计,再通过更直观的表格形式来对比分析下(中标单位负责人、定标方式都统计入内)。”杜组长说。

  “好的,但是目前他们提供的资料不全,有些项目缺少项目合同及相关资料。”

  杜组长立刻布置任务,各个小组按照各自分工着手搜集相关资料。

  收集好全部资料,经过整理发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仅2016年以来就承接县某单位设计项目14个,项目涉及金额高达190多万元,且都以洽谈的方式承接。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公司属于未入驻招投标中心的某行业咨询服务公司,且这家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经营地址等事项变更多次,现在股东为俞某、邵某、陈某三人。

  “俞某,这个名字有点熟,好像在哪里见过。”

  “看,14年的人员花名册里有他的名字。”小姚翻出查到的资料,“俞某于2014年2月在县某单位任中层正职,2014年9月辞去公职。”

  杜组长马上说:“再仔细查下俞某的具体情况。”

   经进一步核实,俞某现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并查出了该公司的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

  “明天一早,我们就到俞某的公司看看。”杜组长当即作出决定。7月19日上午,杜组长带着部分巡察组成员到其公司进行实地查勘,通过多途径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挂靠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投标的问题。

  通过几天的艰苦工作,抽丝剥茧、发现问题、搜集线索,并将证据材料一一敲实汇总,最后巡察组通过组务会讨论认定:2014年以来,俞某通过注册公司或挂靠公司等方式,承接了原工作单位桐庐县某局工程设计项目24个,涉及金额较大,他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公职人员辞职后从业的有关规定。现俞某问题线索已移交县纪委监委。

  在巡察工作中我们要睁大双眼、竖起耳朵,做到“耳聪目明”。在看似正常的表象下,抱着怀疑的态度去发现问题,要坚持“小题大做”,不放过一丁点疑问,不放过一条线索,真正发挥巡察的利剑作用。


  党纪规定链接

  “三年两不准”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浙江省桐庐县委第三巡察组 姚晓勇 || 责任编辑 陈昊)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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