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实施了近9年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全面修订,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的适应现实需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时间历时近两年。新修订《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重点强化了四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作业等问题,并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金属冶炼等方面的特别规定;二是强化从业人员权利义务,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岗位安全检查等具体内容,有效发挥了从业人员的作用;三是理顺监管机制、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
省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