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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部分违规受处分事项(摘要)

2014年02月19日 08:15:50 来源:人社部网站 访问量:25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部分违规

   

01.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0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03.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0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05.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06.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07.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08.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09.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10.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11.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13.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1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15.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16.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17.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18.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9.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0.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1.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22.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23.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24.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25.包养情人的;
26.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27.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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