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问题”,即厘清新生沉陷区和已有沉陷区的治理责任,切实防治新生沉陷,逐步解决已有沉陷。在防治新生沉陷方面,我省将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从编制规划上坚持“城矿分离”,新建扩建煤矿的开采范围和开发时序必须与地方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避免矿区开采范围与规划范围重叠;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重要工业区等地区开采煤炭资源,严肃惩处煤矿企业非法越界开采。
在项目准入和开采准入上,限制或禁止可能引发大面积沉陷并由此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新建扩建煤矿项目;严格履行新增扩建煤矿征地手续,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实施开采前要完成矿区居民搬迁、征地补偿等任务,保证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制定煤炭开采技术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推广高效填充开采等先进工艺技术,降低采煤沉陷影响,加快建立定期检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省、市、县、企业四级监测体系,实现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