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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20年01月21日 21:47:56 来源: 黄河新闻网 访问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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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小时前

1月20日,记者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山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后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做招生宣传,不得招生。

《实施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现有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高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应当与义务教育阶段分设两个法人,独立办学。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做招生宣传,不得招生。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山西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及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确定,一般为3至5年。

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记者 武佳)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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