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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02月06日 14:48:43 来源:山西省人社厅 访问量:597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

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社保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现将《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市按照《系统权限分配表》做好现有人员权限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于4月22日前将市级管理员和市级PSAM卡管理员名单报厅信息中心。

 

附件:1、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市级管理员备案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2013年4月17日

 

附件1: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明确信息系统操作用户的职责,保证社保卡业务管理信息办理水平的服务质量,使系统各业务模块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行,根据《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流程,结合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及所辖区域的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和维护人员。

 

第二章 岗位及权限管理

 

 

第三条 系统共分为社保卡申请、社保卡领取、社保卡维护、制卡管理、PSAM卡管理、统计查询和系统管理七个大类,根据应用管理的不同需求设置了七类岗位,每个岗位拥有对应业务环节的若干功能模块的访问权限。具体的岗位分组和详细权限清单,见附表。

 

第四条 省级管理员岗位:拥有信息系统的全部权限,负责为省本级其他岗位分配权限和管理各市的系统管理员;负责PSAM卡管理和发放审核,全省仅设置一名。

第五条 系统维护员岗位:负责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解答社保卡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中产生的问题;社保卡制卡数据的批量申请;向合作银行发送预开户文件;处理合作银行未开户的返回结果;导出制卡数据;进行制卡数据统计分析等,仅在省级设置。

第六条 市(县)级管理员岗位:负责所辖区域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分配和管理;负责及时处理应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进行的权限增加、更改和创建、注销用户。市(县)级管理员的分配采取申请备案制度,各级仅设置一名。

第七条 PSAM卡管理员岗位:负责向上级PSAM卡管理员申请和领取PSAM卡;负责所辖区域PSAM卡的申请审核、信息录入、注销等,该角色可以单独设置也可兼任。各级仅设置一名。

第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负责社保卡各项数据信息的综合统计查询,为领导提高宏观决策分析。

第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岗位:负责社保卡业务的日常办理和业务查询。

第十条 12333工作人员岗位:负责解答参保人员对社保卡制卡进度的查询;负责社保卡临时挂失。

第十一条 省信息中心可根据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社保卡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增设其他岗位。

第十二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全省的业务技能、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第十四条 本系统权限分配采用分配申请审批机制,各级管理员按工作需要分配工作人员系统角色,工作人员按照《系统权限分配表》对应角色提交权限申请,经本级管理员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每季度)对人员权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对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信息更新。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管理员应当对系统数据(主要包括数据字典、存储分配、网络地址、网管参数、硬件配置及其他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并定期核对,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和破坏。

 

第十七条 系统的数据与各合作银行交互时,不能通过公网传输,必须经专网传输或专人送递。

第十八条 系统的制卡数据与卡厂交互时,不能通过公网传输,要加载密钥后通过快递邮寄。

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人员须通过专网传输系统数据,以免数据被非法截取、泄漏。

第四章 系统升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经办人员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如有新需求,向系统维护管理员提交详细的需求文档说明,然后由系统维护管理员整理汇总后提交给厅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系统技术开发人员在收到省厅信息中心的修改需求后,要对每项修改进行答复,对可修改部分,需提交升级操作文档。如不能修改的,说明原因。最终将反馈结果提交省厅并告知系统升级时间及注意事项,经厅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系统升级操作。

第二十二条 系统完成升级后,系统维护管理员要将升级说明文档上传,通知市级经办人员下载后认真阅读并下达。

第五章 故障处理

第二十三条 系统应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收到其他部门反馈不能正常使用系统的故障事件,相关的技术人员要立即行动,初步查明原因(电力、服务器、网络、系统软件等),如果需要系统维护管理员处理的需要及时反映。

第二十四条 参与故障处理的人员,未经维护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排除故障时如需外来人员在系统上进行操作,应当经维护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维护部门系统维护人员陪同并配合,同时作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在故障的处理中,应对其过程有详细记录,其中包括对故障的判断和处理办法,处理的负责人,及故障处理过程中的执行人员。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系统使用中,如果不能打开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优先查看浏览器设置,确有问题的需在山西社保卡群里下载相应文档进行设置,如仍然不能打开,需要联系系统维护员帮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 社保卡的质保期为开卡后的半年,如在半年内出现内芯片读不出信息的,可进行质保换卡;如超过质保期则办理自费换卡。

第二十八条 办卡人拿到卡后,发现身份证信息或者照片有误,可办理相应的换卡业务,只有死亡或者转移到省外时才办理注销业务。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临时卡申请业务时必须使用全密钥读卡器,办理重置密码和解锁密码业务需要使用经办机构读卡器或者全密钥读卡器。

第三十条 办理个人申请业务时,如果上传照片不成功,需要将照片的大小处理为5K-100K之间。

第三十一条 跨市转移和批量开卡业务支持批量人员,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提示操作失败,则需要检查批量操作的格式是否正确,数据项之间不能有空格。

第三十二条 办理补换卡业务后,如参保人员找回社保卡,若新卡还未开始制作,且本人并未去银行做金融功能的挂失,系统可支持撤消补换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负责社保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本规范的各项条款,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并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于2013年5月施行。

 

下一条: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制度目录

相关链接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制度目录

 关于填报社保卡应用统计月报表的通知

 关于减免同行省内异地交易手续费的函

 关于启用全省社会保障卡信息交互共享平台接入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解决办法》的通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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