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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通报的43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

2015年08月18日 08:43:41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访问量:5172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和“以群众举报乡村干部腐败为切入点集中解决群众信访诉求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坚决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现将11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晋中市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党总支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尚宝生受贿问题。经查,2010年至2012年,尚宝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0万元;此外,还存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失职等行为。2015年5月10日,介休市纪委给予尚宝生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教管中心原主任张东旺贪污问题。经查,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张东旺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学校取暖费12.17万元。2015年5月13日,尖草坪区纪委给予张东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忻州市忻府区三交镇原民政助理员王志煜贪污、受贿等问题。经查,2008年12月至2013年4月,王志煜利用职务之便,为危房改造户、危房改造工程承包人、五保和低保申请户提供帮助,索取和收受贿赂10.29万元;以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危房改造补助款3.83万元。此外,王志煜工作严重失职,隐瞒不报60户低保申请资料,造成辖区内贫困户不能及时享受国家低保救助,瞒报、迟报死亡五保户、低保户、超龄人员信息,致使三交镇发生吃“死人保”、“超龄保”现象。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2015年2月6日,忻府区纪委、监察局给予王志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长治市潞城市微子镇秦家山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张志刚贪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问题。经查,2007年至2011年,张志刚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公款11.62万元;此外,张志刚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殴打他人。2015年5月26日,潞城市纪委给予张志刚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大同市左云县水窑乡大南沟村党支部原书记刘志军贪污问题。经查,2012年8月,刘志军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手段贪污农村义务教育资金28.23万元。2015年5月22日,左云县纪委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吕梁市文水县开栅派出所原所长武志刚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私设小金库、滥发补助等问题。经查,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武志刚利用职务之便,为砂场经营人及吸毒人员提供帮助,收受贿赂7.3万元;以收取罚没款、押金、上户费等名义乱收费81.98万元;私设“小金库”共计31.08万元;公款支出烟酒餐费共计2.14万元;滥发补助共计10.75万元。2015年2月9日,文水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武志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宋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王新武职务侵占、工作失职问题。经查,2011年6月,王新武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50万元;2010年6月,工作失职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66.87万元。2015年4月24日,盂县纪委给予王新武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临汾市翼城县中卫乡中卫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行华贪污问题。经查,2010年12月,行华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手段贪污地质灾害赔偿款6.6万元。2015年5月22日,翼城县纪委给予行华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朔州市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李高一、卫生监督员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等人玩忽职守问题。经查,2012年至2014年,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等人玩忽职守,对辖区内6家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取缔,致使非法行医诊所长期存在并非法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3月发生1名患者死亡事件。依据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6日生效判决,6月5日,山阴县监察局给予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3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6月25日,山阴县委给予李高一留党察看1年处分。

晋城市高平市南城办北陈村党支部书记郭金富等人职务侵占、失职、违反廉洁自律、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经查,2012年至2014年,郭金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4.3万元;失职导致北陈村财务管理混乱,致使村委会超借工程款41.57万元;在担任村委会所属村办企业法人期间,失职造成村办企业损失18.11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2013年、2014年“七一”期间,为该村党员及村委相关人员违规发放福利5.4万元;违反财经纪律,未按规定公开招标,于2013年将工程造价25万余元的幼儿园扩建工程交与他人修建。2015年6月2日,高平市纪委给予郭金富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时任北陈村党支部副书记朱春山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时任北陈村党支部委员、会计董长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运城市芮城县南卫乡新南张村党支部原委员闫卫东贿选问题。经查,2014年11月,闫卫东在村支部换届选举中,为当选新南张村党支部委员,搞非组织活动拉票贿选。2015年5月26日,芮城县南卫乡党委给予闫卫东留党察看1年处分;芮城县监察局给予未履行监督职责的包村干部南卫乡文化站站长杨英武、南卫乡统计站站长郭占祥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11起典型案件的查处,表明了省委、省纪委凡腐必惩、除恶务尽,以零容忍“治病树、拔烂树”的坚决态度;表明了各级党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持续保持“拍蝇”高压态势的坚强决心。从查处的案件看,一些基层干部贪污受贿、吃拿卡要、横行霸道、欺压群众、失职渎职、“四风”泛滥,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一些乡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在基层选举中拉票贿选,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侵占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肆意侵蚀侵害农民权益,虚列开支,虚报冒领,滥用职权,谋私敛财。这些腐败问题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党的形象,群众十分痛恨。

各级党委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维护群众利益。各级纪委要立足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农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聚焦农民群众举报乡村干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乡村干部侵占国家资金、侵吞集体财产、侵蚀农民利益、侵害农民权益以及挥霍浪费、大吃大喝等突出问题,严肃惩治小官巨腐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反腐败力度逐级递减等问题,切实打通落实“两个责任”的“最后一公里”,回应广大群众期盼,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真正实现“乡村治、百姓安”,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实际成效。

省纪委通报20起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其中:涉及阳泉7起、吕梁8起、晋城5起。

1.阳泉市城区社区服务中心原负责人吕志辉骗取社保资金案。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吕志辉伙同他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失业保险资金17万元。2015年2月2日,城区纪委给予吕志辉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盂县西潘乡车谷村原支部书记张金柱等3人套取水利专项资金案。2009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车谷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张金柱与村委副主任韩双寿、会计胡乃喜共谋,通过签订四份虚假合同,套取水利专项资金11.2万元。2015年4月23日,盂县纪委给予张金柱、韩双寿、胡乃喜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盂县孙家庄镇土塔村原党支部书记赵书如、支委赵学成、王保全等3人骗取惠农资金案。2013年赵书如、赵学成和王保全三人利用职务之便,编制虚假手续申报种粮大户,骗取国家种粮大户项目奖补资金4.5万元。2015年4月20日,盂县纪委给予赵书如、王保全、赵学成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平定县巨城镇上盘石村原村委会主任王润年挪用集体资金案。王润年在担任上盘石村主任期间,挪用蔬菜大棚补助款20万元。2015年5月27日,平定县纪委给予王润年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平定县冠山镇常家沟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发林、村委会主任韩军违反财经纪律案。赵发林、韩军在本村开发楼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在村财务借款93.8万元;坐收坐支村民购房款等各项收入308.8万元;擅自优惠房款16.3万元。2015年3月20日,平定县纪委给予赵发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5年5月6日给予韩军开除党籍处分。

6.平定县张庄镇石洼村党支部书记王志华、原党支部书记王建红、会计王志刚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王建红、王志华虚开发票将4万元转付他人;擅自变卖冬季取暖用煤,共同侵占集体资金2000元;财务违规列支香烟103条14260元。2015年5月27日,平定县纪委给予王建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志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王志刚挪用集体资金10万元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阳泉经济开发区王珑村原村委会主任刘建平职务侵占案。2008年至2013年,刘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将某公司应上交村委会的65.3万元占为己有。2015年1月8日,阳泉经济开发区纪工委给予刘建平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离石区枣林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郭光辉受贿案。2011年9月,郭光辉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妻子名下价值15.47万元的荣威牌车高价抵顶给辖区内的井龙煤业公司,并要求该公司给自己账户转入27.28万元,变相索贿11.81万元。给予郭光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岚县梁家庄乡原副乡长尹新荣、原草城村报账员杨区平贪污案。2010年至2011年,山西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征用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土地期间,杨区平利用其参与草城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虚报征地附着物油松8000株,骗取补偿款36万元。2011年,杨区平、尹新荣共谋增加8000株油松的高度,将补偿款36万元增加为80万元,尹新荣从中分得28万,杨区平分得48万元。给予尹新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杨区平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离石区枣林乡原乡长助理刘爱国贪污、受贿案。2011年6月,刘爱国利用职务之便,以“西气东输”垫支款名义向马家塔村村委主任杨某索要15万元,并将其中9.2万元据为己有;2011年在马家塔村修建饮水工程时,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工程负责人索取贿赂3万元,向马家塔村村委主任杨某索取贿赂7.7万元。给予刘爱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石楼县义牒镇原党委书记郑守祥,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王立国贪污案。郑守祥在任石楼县义牒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29.08万元;郑守祥伙同义牒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立国共同贪污扶贫资金30万元;郑守祥、王立国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假借他人名义承揽干果经济林工程,共同获利13.7万元予以平分;郑守祥安排王立国和时任义牒镇副镇长、会计梁计平套取扶贫资金30万元挪作他用,用于镇政府相关开支。给予郑守祥、王立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梁计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交城县天宁镇柰林村原村干部王占胜等五人贪污案。2013年,交城县天宁镇柰林村时任村支部委员王占胜、时任村委委员兼出纳常艳霞、时任村委委员兼治安主任郭建强、时任村委副主任李亮、时任支部副书记王平等五人在奈林村实施街巷硬化工程之际,通过虚加路面养护费、虚报土方数量以及扣留水泥款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其中,王占胜贪污36.4万元,常艳霞贪污19万元,郭建强和李亮共同贪污2.3392万元予以平分,王平贪污4.71万元。给予王占胜、常艳霞、王平、李亮、郭建强五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临县城庄镇杨寨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春生、原村委主任李治文职务侵占案。赵春生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12.56万元据为已有,李治文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15.24万元据为已有。给予赵春生、李治文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临县玉坪乡李家塔村原党支部书记曹卫东诈骗案。2013年,曹卫东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伪造购车发票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3万元。给予曹卫东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柳林县庄上镇桃卜则村原支部委员、庄上镇供电所抄表员杜纪香贪污案。杜纪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2011年和2012年郭家山村集中供热锅炉电费8万元据为己有。给予杜纪香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沁水县柿庄镇杨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宋士俊、报账员许剑毅职务侵占案。2011至2014年,宋士俊利用职务之便,冒领集体10.35亩临时占地补偿款37260元占为己有;2012年至2013年,许剑毅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务工工资、虚报民用煤数量、占地面积等方式侵占65740元。宋士俊、许剑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二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沁水县胡底乡樊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樊旭亮职务侵占、违反财经纪律案。2012年,樊旭亮利用职务之便,将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樊庄村某养鸡合作社拨付给该村的3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中的25000元占为己有;同年,樊旭亮未及时将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帮扶资金10000元缴入村集体帐内,直至2014年底才陆续将该款与村委结清。2015年4月6日,经沁水县胡底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请沁水县纪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给予樊旭亮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沁水县郑庄镇南郎村原党支部书记崔家善职务侵占案。2011年12月,崔家善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购买的苹果套袋数量计入神佑果树种植合作社,冒领苹果套袋补助资金42000元;采取虚报套袋数量手段,骗取苹果套袋补助资金29100元。崔家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赵国政失职案。2008年8月,赵国政擅自决定修建黄板纸厂居民住宅楼;并在修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承揽价值111612元的住宅楼附属工程。同时,赵对住宅楼房屋修建把关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工程完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万元。赵国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沁水县土沃乡台亭村原党支部书记吴拴虎失职、违反财经纪律案。2006年至2007年,该村在修建境内“村村通”水泥路时,吴擅自决定给包工队虚列52万余元工程款,其中已付工程款6万余元,46万余元记入施工方往来账。吴拴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省纪委通报12起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其中:涉及晋中5起、运城7起。

1、晋中市农委后勤服务中心原主任雷霆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雷霆在任市农委财务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设施蔬菜建设工作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经费、农产品交易会专项经费共计15.8万元,用于其投资经营的农业实体,按其入股比例实际占有0.48万元;另外,其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参与营利性活动,获利3万元。经晋中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雷霆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将违纪款没收上缴财政。

2、晋中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原站长范福明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范福明在任市农委环境监测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三沼综合利用”项目补助资金和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市级配套资金共计25万元,用于其投资经营的农业实体,按其入股比例实际占有0.781万元。另外,其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参与营利性活动,获利3万元。经晋中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范福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将违纪款没收上缴财政。

3、介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介休市总工会原党组书记、主席马省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马省国滥用职权为他人获取巨额利益18.6611万元,在“夏季送清凉活动”买茶过程中,监管缺失,造成严重缺斤短两情况,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另外,其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2.4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821万元;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超标公务车。马省国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违纪款物没收上缴财政;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议介休市人大按程序罢免或撤销其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罢免其介休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4、平遥县农机局原主任科员邢如毅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邢如毅在担任平遥县农机局副局长、主任科员期间,利用分管农机具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便利,为太原市某装备有限公司在平遥县区域内销售该公司农机提供便利条件,并收受该公司好处费33.6万元。经平遥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平遥县委、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邢如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榆社县物价局原局长韩建龙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经查,韩建龙在担任榆社县物价局局长期间,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妻子办理虚假录用手续并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致使其妻子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11.7782万元。经榆社县纪委研究并报榆社县委批准,决定给予韩建龙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法收缴其妻子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6、永济市卿头镇原副镇长王群昌挪用公款案。王群昌在任卿头镇副镇长期间,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利用其负责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发放工作的便利,将该镇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变卖给煤商,除发放给低收入农户的煤款外,将剩余煤款中的102.48万余元挪用归个人使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永济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永济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群昌开除党籍处分;经永济市监察局报永济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群昌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闻喜县畖底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原主任杨小兵工作失职渎职案。杨小兵在任畖底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兼户头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4年3月受畖底生态移民项目开发商委托,在确定户头庄村退耕还林户购买移民房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将未购房的15户66名村民列入领取移民补助名单,致使开发商和未购房村民冒领国家移民补助款33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闻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小兵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闻喜县监察局给予杨小兵撤职处分;被冒领的补助款予以追缴。畖底镇镇长李升龙在上报畖底生态移民拨款户名单过程中工作失职,闻喜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盐湖区席张乡李家坟村农村养老保险原代办员李定娃贪污案。李定娃在负责李家坟村农村养老保险收缴工作期间,于2009年至2014年共计收取该村村民缴纳的参保金9.11万余元,其从中克扣3.95万元未上缴区农保中心,用于个人开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盐湖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定娃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米家关村原党支部书记师俊庭职务侵占、挪用专项资金、挥霍浪费案。师俊庭在任米家关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11万余元通过虚开食品发票的方式在村财务予以报销;对该村将国家拨付给村办“津美市场”的项目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村民分红负有主要责任;挥霍浪费集体资金145.46万余元用于招待费等支出。同时,师俊庭对该村违规向外村籍学生收取教育资助费27.48万余元、违规向商户收取巡逻费10.33万元等问题分别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河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师俊庭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新绛县阳王镇裴社村原代理村委主任王占平职务侵占案。王占平在任裴社村代理村委主任期间,在没有召开支、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 擅自将该村小学10间房屋以3.3万元的低价出售给其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新绛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占平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绛县古绛镇中牛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郭新军截留、挪用低保金案。郭新军在任中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于2012年至2013年共截留3家低保户的低保款6840元用于该村其他支出。同时郭新军还存在向危房改造户违规收取危房改造款、违规发展党员、纵容该村居民组长骗取粮食直补款等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绛县古绛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郭新军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2、稷山县稷峰镇平陇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郑全有非法占地、失职渎职案。郑全有在任平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于2014年5月至8月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法规,伙同他人占用平陇村4.5亩土地建设别墅;在明知解某某不符合在该村审批宅基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帮其办理宅基申请手续;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稷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全有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法罢免其村委主任职务。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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