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静乐县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纪办发〔2019〕6号
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2010年6月20日,县纪委、县监察局印发《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通知》(静纪发[201017号)《通知》实施以来,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自觉执行申报制度,主动接受监督,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督促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省委、市委、县委要求,县纪委监委制定了《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静乐县纪委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千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督促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市纪委《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二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严禁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领导干部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表样附后).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单位党组织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釆取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变换身份、异地操办和宴请等方式大操大办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切实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问题对领导干部自身和分管领域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条 领导千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逅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科(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通知》(静纪发〔2010〕7号)同时废止。
静乐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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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 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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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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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地点 | |||
宴请标准 | |||
宴请亲属人数 | |||
宴请其他人员人数 | |||
用来数量及来源 | |||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 |||
本人承诺 1.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规定。 2.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借机敛财; 3.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4.不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变换身份、异地操办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5.不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6.不弄虚作假,愿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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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单位党组织统一编号管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