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校车协议书
甲方:杜家村中心小学
乙方:杜子明
杜家村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甲方)本着让其住宿生周五或节假日时间安全回家,最大限度减少对学生学业的影响这一精神,经与杜子明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双方本着平等原则达成了如下载客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所属范围内杜家村中心小学至鱼脊岭村公路沿线住宿学生提供周五或节假日学生回家有偿载客运营服务。
第二条 甲方要求乙方载客车辆及司乘人员达到如下标准:
(1)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营许可证;
(2)负责执行此项载客任务的司乘人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驾驶资质证书;
(3)载客车辆车况良好,在规定的服务年限之内;
(4)载客车辆各种手续齐备;
第三条 甲方要求乙方在每次执行载客任务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载客:
(1)所载乘客必须是本校范围内、第一条规定线路的住宿生及老师;
(2)乙方只负责回家学生的载客任务,返校不予负责;
(3)在执行载客任务时,乙方客车不得搭载本校以外的其他乘员;返程载客与甲方无关,乙方可自行处理。
第四条 载客量:每次搭载第一条所规定学生数量为21人,本校老师除外。
第五条 运营时间:每周五下午第六节课后执行运营任务,如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形另行通知;乙方不能无故拒绝该协定的实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车辆或司乘人员的由乙方负责全权安排,但必须做到第二条规定要求。
第六条 运营价格:每次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00元。
第七条 责任界定:
(1)如乙方违反本约定擅自搭载范围外人员造成意外的,或返程造成人员车辆意外的,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负责处理;
(2)在执行规定时段内载客任务时,如因乙方人员或车辆原因造成甲方学生意外的,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
(3)如乙方违反本约定擅自雇用小型车辆执行载客任务的,甲方一经发现则当次运营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意外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
第八条 运营性质:乙方车辆一旦执行甲方规定运营任务时,则乙方车辆及司乘人员转变为校车性质,其运行按校车有关规定执行。载客任务结束,其运营性质自动复原。
第九条 结算:以现金为主要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为本学期末。
第十条 本约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协议有效期至期末放假止。协议期满双方认为仍存在继续合作可能的则另行议定。
甲方(盖章):杜家村中心小学
乙方(签字):
填定日期: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