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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资源费改水资源税,究竟该咋缴?这下都清楚了

2018年01月10日 10:23:36 来源:山西日报 访问量:714

  1月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相关领导深入解读《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省财政厅副厅长常国华介绍,我省水资源改革试点,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本着“有序衔接、税费平移、注重调控”的原则,通过了我省具体试点实施办法。

  《办法》中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纳税地点等基本内容,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国家授权,在《办法》中对地方确定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是继续缓征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税。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是对所有采矿企业征收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并明确核定排水量方法。疏干排水是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国家规定按照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所有矿山按每吨原煤或原矿3元征收。我省《办法》中将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为1.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税额标准从低确定为1元/立方米。并根据国家授权,明确了采矿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时,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的核定方法。

    改革后,与原水资源费相比,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上都没有变化,只是税额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这既体现了加强水资源调节的立法宗旨,也没有增加纳税人正常生产负担,符合“税费平移”原则。

    三是区分行业制定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按照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城镇公共供水以供水企业为纳税人,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水资源税税额。我省《办法》根据原水资源费标准,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0.7元/立方米。

    四是从低确定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税额。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村生产生活负担,我省《办法》将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确定税额,使用地表水为0.05元/立方米,使用地下水为0.1元/立方米。此税额水平在9个试点省居中,符合我省实际。

    五是从高确定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水资源税税额。我省《办法》分行业确定了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对同一行业取用水,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分别为非超采区的2倍和3倍;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高于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确定较高的税额;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超出部分加征1-2倍。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水资源税从2017年12月1日开征,2018年1月需要申报首期税款。今后,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张琦 武天昊)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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