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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镇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实施方案

2013年06月03日 13:26:23 来源:晋中市什贴镇 访问量:303

关于对全镇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基本情况

进行调查摸底的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监察厅《关于对部分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晋教人)〔2012〕44号),晋中市教育局、晋中市监察局《关于对全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实施方案》(市教人字)〔2012〕2号),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调查摸底的原则

  调查摸底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与组织调查相结合的身份和教龄认证的原则。

  二、调查摸底的范围

  (一)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

  (二)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

  (三)各县(区、市)现在岗的1986年12月31日以前从教且1995年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民办代课人员;1987年1月1日及以后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现已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乡镇、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的代课人员;现在岗的连续从教时间3年及以上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乡镇、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的代课人员。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宣传(9月1日—9月10日)

  乡、村两级机构通过张贴通告、农村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

  (二)个人申请(9月11日—9月20日)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提交有关材料到什贴镇工作组(什贴中心校)。原工作学校以最后任教学校为准。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

  3.各县(区、市)现在岗的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乡镇、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的代课人员、1987年1月1日及以后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现已离岗的代课人员和现在岗的1986年12月31日以前从教且1995年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民办代课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代课人员个人基本情况表》,提交有关材料到什贴镇工作组(什贴中心校)。原工作学校以最后任教学校为准。

  (三)受理申请和调查核实(9月11日—9月25日)

  乡镇工作组受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要联系本人补齐材料;对不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由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采取查阅资料、采集证据等办法,采集证据坚持主证(使用主体证明材料)与辅证(任教期间的相关物证以及同期使用主体和任教学校的村干部、校领导、公办教师3位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调查,分别取证,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材料存放部门加注认定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确保证据的准确、真实;对审核不合格的人员要说明原因,审核合格的人员材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审定确认(9月26日—9月30日)

  区教育、监察行政部门依据乡镇上报材料和县级教育部门的历史材料,审核认定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建立和保存人员档案,填写相关花名表和汇总表。

  (五)张榜公示(10月1日—10月14日)

  区教育、监察行政部门要将审核通过并认定的人员姓名、任教起止时间、任教学校及年限,分别在区、镇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教育政府领导组。

  (六) 汇总上报(10月15日—10月20日)

  四、认定办法

  下列材料之一,可作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的依据。

  1.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2.各县(区、市)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工作简历等资料。

  3.原任教学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表或津贴表或工分表或考勤考核表或教学成绩统计表任教期间获得的教育教学类荣誉证书等。

  4.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工作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教(工)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聘书及上款所表述的原始资料等。

  (二)没有上述材料或相关材料不全的人员,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使用主体及同期使用主体和任教学校乡(村)领导、校领导、公办教师3位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并经乡镇认定工作组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市)认定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到外县(区、市)和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任教的县(区、市)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什贴镇中小学代课教师调查摸底领导组。负责审定方案、制定实施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领导组组长: 马 宏 镇党委书记

  领导组副组长:孙 军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蓉菓 纪检书记

  领导组成员: 赵凯明 镇人大主席

  师国珍 党委副书记 政协联络组组长

  李国梁 党委副书记 副镇长

  席政泽 党委委员 武装部长

  张爱国 副镇长

  程宝亮 副镇长

  王十斤 党委委员

  吕小勇 党委委员 党建办主任

  杜建军 党委委员 农业办主任

  全体下乡干部 各村书记、村长

  在中心校成立什贴镇中小学代课教师调查摸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人员组成如下:

  办公室主任:程宝宏 镇中心校教工支部书记 中心校校长

  办公室成员:马淑芬 镇纪检副书记 监察室主任

  桑九斤 孙永利 王双迎 刘春花

  贾子辰 刘贵香 罗美生

  什贴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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