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日前,山西省安监局制定并下发了《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山西省安监局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下列问题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具体规定为:一是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的;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它生产系统或企业兼任职务的;四是地下矿山未落实矿山企业(含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五是地下矿山井下作业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机械通风或硐室长度超过6米未进行通风的;六是地下矿山在进行作业前和放炮作业后未按照规定检查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七是井下动火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的;八是井下巷道通过裂隙带、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加强支护的;九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方法、增加采场数量、扩大开采标高范围、增加入井人数的;十是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