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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年08月06日 08:59:08 来源:经济日报 访问量:262 作者:董碧娟

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据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也明确了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确定问题。据了解,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据地方反映,目前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该负责人说。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如何确定?对此,《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记者 董碧娟)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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