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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借案“私收”两千万存疑 称已上缴国库

2014年05月03日 21:38:15 来源:中国经营报 访问量:210

  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的高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这看似没有实际意义的问题,在司法诉讼中给当事人带来的可能是迥异的命运。记者日前获悉,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辽宁分公司”)原高管卢涛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因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引发争论,对于这一身份的认定与否,涉及的刑期相差一倍。

  虽然卢涛案已经经历了一审、二审,但其家属依然申诉的主要理由依然是对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存疑,与此同时,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材料,质疑责查办卢涛案的辽宁省铁岭市检察院以个人账户“违规”收取近2000万元“暂扣款”,并认为卢涛等人的身份事关检察院“收钱”的权力。

  身份争议

  2013年5月15日,人保寿险辽宁分公司原总经理卢涛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办理卢涛案的是铁岭市检察院,2013年7月28日,卢涛案被移交给铁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与卢涛一同被查的还有人保寿险辽宁分公司银保部门原总经理何景山、计划财务部原经理薛文广,3人均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铁岭县法院进行的一审、铁岭市中院进行的二审中,卢涛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直是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为卢涛进行辩护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王长东认为,人保寿险公司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且卢涛是通过市场招聘进入人保寿险辽宁分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不过,两审理法院均没有采纳辩方的意见,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2014年3月31日作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卢涛贪污323075元,其中个人实际占有223075万元,受贿250000元,数罪并罚判处卢涛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之前的2014年1月20日,辽宁省法学会关于郭涛的身份认定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其(卢涛)分公司负责人身份系经上级党委和公司任命,但因其上级总公司乃中外合资企业而非典型的国家出资企业,又因其上级党委根据《党章》和《公司法》及其他企业法的规定不具备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而且其上级公司及党委又未进一步具体授权或责令他从事公务活动,因此卢涛案件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也不符合《意见》第六部分尤其第二款的要求。故而,卢涛不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不过辽宁省法学会的“结论”并未影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卢涛身份的认定,该院的二审判决书中将王长东提供的有关卢涛获任命的文件,视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而不予采纳”。

  王长东对记者表示,身份不同决定了量刑的轻重,如果认定卢涛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总额50多万元的贪污、受贿,考虑到认罪态度等因素,量刑应该不会超过6年。

  据悉,何景山、薛文广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缓刑。据了解,卢涛向铁岭市中院提出的申诉已被驳回,卢涛将继续向辽宁省高院申诉,申诉理由的重点依然是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成立。

  两千万暂扣款存疑

  在3月31日铁岭中院对卢涛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后,有知情人士向记者分析,作为公诉方的铁岭市检察院之所以坚持郭涛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许是存了“私心”,“如果从一开始就认定郭涛非国家工作人员,他的案子应该由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后来出现的近2000万元暂扣款也不会出现在检察院的个人账户上。”

  记者了解到,知情人提及的2000万元人民币是指在检查院查办卢涛贪污案中获知人保寿险辽宁分公司违规给合作银行职员进行保险提成的情况,并掌握了收钱者的名单,随后部分涉事银行的职员开始退还“赃款”,但退款的账户并非检察院的单位账户,也非其他公共账户,而是一个名叫“包小轩”的个人账户。

  来自某国有银行的流水单显示,户名为包小轩的该行账户(621****7300047×××××),从2013年6月27日至7月22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了2000多笔汇款,总金额达19189496.34元,7月22日当天一次性支取19189446.34元,据知情者透露,这笔钱转入的账户依然为该行的个人账户,户名仍为“包小轩”。

  据了解,包小轩为铁岭市检察院的在职工作人员,在铁岭新闻网2013年8月20日公布的“铁岭市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服务队”名单里,包小轩名列“市检察院志愿服务队”。

  对于包小轩个人账户收取某银行员工近2000万元款项的问题,4月28日,铁岭市检察院宣教处处长纪小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没有否认,只是表示,卢涛的案子是上级机关指定铁岭检察院侦办的,办案人员不可能违规。但对于为何检察院的“暂扣款”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铁岭市检察院没有给出说明。

  纪小平告诉记者,检察院办理卢涛案严格遵照程序,并表示,近2000万元的“暂扣款”已经上缴国库。不过纪小平并没有指出该笔“暂扣款”跟随的是哪个案子。

  记者随后通过铁岭市宣传部联系铁岭市财政局询问上述款项入国库的情况,但没有获得相关信息。

  按照相关规定,检察院要“暂扣”款,需要先立案,该款项需要随案子移交到法院,依据审判结果进行最终处置。

  但卢涛的起诉书、判决书中均没有提到这笔高达近2000万元的款项,也没有提及银行职员收受保险公司钱的事情。而记者从部分上缴款项的银行职员处了解到,他们并没有收到相关的立案通知书,也没有收到关于汇款的处理文件,“是银行通知我们退款的,说是退了钱检察院就不抓人。”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一位熟悉检察院办案流程的律师告诉记者,检察院对财物只能冻结、暂扣,随案件移交到法院,根据判决进行处置,“检察院冻结、暂扣之前,必须先立案,也就是说该程序必须是跟随具体案件的。”但在卢涛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中,均未提及人保寿险辽宁分公司行贿银行职员。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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