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
晋教机党﹝2017﹞17号 厅机关各党支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山西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厅直属机关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 2017年6月14日 山西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晋组发﹝2009﹞8号)等,结合我厅实际,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缴纳党费 1、厅直机关每名党员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月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足额缴纳党费。 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4、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组织收缴党费 1、厅机关各党支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要确定一名党费专管员,并报厅机关党委备案。专管员变更的,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厅机关党委报备。 2、党支部每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费专管员按月足额收缴党费,每月缴纳的党费要体现在收党费报表上,并做好留存。 3、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由党费专管员如实记录在每名党员的党费证上并签字,党费证由党员自己保管。 4、党费专管员于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集中向厅财务室缴纳党费,换取党费收据并妥善保管。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党费直接汇入厅机关党委党费专户。 5、厅机关各党支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要按时全额上缴党费,不得提前或无故推迟党费缴纳工作,也不得擅自留存党费。 6、厅直机关收缴的全部党费,按照党费管理规定比例,每年留用60%,上缴省直工委40%。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党费下拨 1、对厅直属单位党委缴纳的党费,如果需要开展活动,由厅直属单位党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项目申请,经厅直属机关党委会研究批准后下拨。厅直属单位党委要设立党费专户,对下拨的党费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合理支出、账目齐全,要有年初预算、年终决算。 2、离退休党支部缴纳的党费,按照规定比例返还,用于开展支部活动。 (三)党费审批 1、对党费的使用支出要列出预算,经厅机关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预算中未列出的党费支出,要履行党委集体研究程序,做到每一笔开支都要先研究、后支出。特殊情况下,可先行由厅机关党委提出申请,厅机关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后使用,事后要在厅机关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2、所有党费支出须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核销。 三、党费管理 1、厅直属机关党费由厅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委托财务室代办,实行会计、出纳分设,由专人负责。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2、厅机关党委每年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直属机关党员代表大会上,要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全体党员的审议监督。各直属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向厅机关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3、厅机关党委、厅机关各党支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5、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中央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