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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观察|教师不能有教育权却没有惩戒权

2019年07月11日 19:18:41 来源:新民晚报 访问量:97


为扭转较长一段时间以来,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的现象,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把惩戒权还给教师,让师道尊严重回校园,这样的“戒尺”老师们敢接、敢用吗?

还给教师惩戒权利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说,教师担任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其实,早在今年初,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也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当时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认为有必要把“戒尺”还给教师的占比94%,认为不应该的仅占5%。

惩戒是种教育威慑

“对于教师拥有的惩戒权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上海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系主任王健说,现在的中小学教师在管理学生时遇到了一个很大难题,即有教育权却没有惩戒权,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有的教师连批评学生都生怕“话说重了”或被指责为是“污辱学生”,更怕被家长投诉,原因就在于相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没有对“批评”做出精细化的界定。昨天,全国关注的河南一起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件有了一审判决,而殴打的原因竟然是老师曾经对其在求学阶段有过“体罚”行为。此案的轰动再次将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等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从古代开始,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教师,都拥有惩戒权力,否则,教师无法完成本职工作。上海市特级教师陆继椿提出,惩罚是一种必要的威慑,有效的教育不能只有“鼓励”这一种办法,必需把惩罚也纳入到日常的教育手段之中。比如,对于严重影响到集体正常学习和活动的学生,采取一定时间的隔离反省,这样的惩戒必不可少。比如,对个别学生采取暂停其活动的自由,敦促其独自思过、写出检查,这也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比如,让不用功的学生多抄几遍课文或单词,多做一些习题,甚至在操场上跑上几圈,也未尝不可,只是这样的惩罚需要有个度,这就是教育艺术。

惩戒程度要有约束

“中央明确,要为惩戒权制定实施细则,将来这个细则首先要让学生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还有,细则的出台是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教师挥舞手中的‘戒尺’也是需要有限度的。”王健说,要让教师对学生的惩戒精准到位,惩戒、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但惩罚不等于体罚。惩戒和体罚的目的是不同,前者是以“惩”的手段达到“戒”的目的,使学生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要有敬畏之心,不能逾越必要的规矩;但体罚则是以“身体接触”为手段达到“罚”的目的,是一种狭义的教育方式。其二,惩戒、惩罚相较于体罚来说,程度上要轻许多,惩戒的底线是要以不伤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自尊心为原则;惩罚只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不涉及人格贬损。

即使在亚洲有些至今仍允许老师打学生手心的国家,用多宽的尺子、打什么部位、打多重的力度、打多少次数等,都有明文规定,教师知道,学生和家长也知道,这就是对师生双方形成了约束和监督。“当然,我们不提倡这种打手心的体罚教育,但是,必须要让教师理直气壮地代表国家、代表社会管教好孩子。”王健说。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王蔚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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