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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教体[2013]1号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遏制学校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安全,特重申以下工作要求,请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机制,做好预警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机制,继续细化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机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好预警工作。 二、加强日常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排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日常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排查,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制度、病因追踪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等,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可疑疫情信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严格遏制传染病事件、食源性疾病等在学校发生和流行。 三、强化宣传教育。学校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的特点,对学生进行针对性较强的防控传染病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专项宣传教育。要重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买街头无照或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过期的、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加强体育锻炼和营养、保证充足的休息、有病及时就医并居家休息等,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提高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 四、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树立高度责任心,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近期要尽快对所辖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学校主要领导作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卫生防疫规章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与措施,保持教室、宿舍、图书馆、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及时清理、消除卫生死角,保证学校环境清洁、卫生,消除疾病滋生、蔓延的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严格把好食堂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卫生关和质量关,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环境。 五、加强饮用水、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食堂从业人员临时性、流动性较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定期对饮用水管理人员、食堂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饮用水、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加工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意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业务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