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合教〔2012〕311号 |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合教〔2011〕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配置师资,完善幼教人员准入制度 1、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园人员编制标准,制定本县(市)、区幼儿园教师补充计划,在每年新招聘的中小学教师计划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对部分超编地区,可在所属小学教师中选择适合幼儿园教师岗位人员,经培训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后充实到所属幼儿园教师岗位。要按照省、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2、各类幼儿园教师和教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聘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保育人员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卫生保健员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须经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无精神病史证明后方可上岗。各类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3、各类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等专业人员,须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备案登记。每年9月份,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须向市教育局上报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人员变动情况。 4、幼儿园园长应具备中师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担任园长须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二、创新培养培训机制,提升幼教师资整体素质 5、要将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各类人员统一纳入学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幼儿园园长、教师市级培训基地。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确立县(市)、区级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和卫生保健员培训基地。 6、要以五年为一周期,以园本培训为基础,以基地培训为重点,实施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学历进修。要加快青年教师培养步伐,探索新进幼儿园教师委托名园培养机制,不断提高青年教师保教水平。 7、通过专家引领、定向培训等形式,着力打造培养一批幼儿骨干教师。全市每三年遴选一批市级幼儿骨干教师。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县、区级幼儿骨干教师标准和选拔培养制度,发挥骨干教师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内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整体提升。 8、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园长后备干部培养、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各类幼儿园园长参加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提高培训及研修。要加强对幼儿园园长和幼儿看护点举办者的政策法规、规范管理、专业知识等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园长、看护点举办者的教育和管理能力,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 三、建立教科研网络,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成长 9、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幼教教研员条件、标准,遴选、招聘优秀人才进入教研员队伍,增强教研员教科研和专业指引、评价、示范能力。要建立县(市)、区级幼儿教育教科研基地,承担专题研究任务。 10、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培养名师和名园长,建立“名师工作室”和“名园长工作室”,充分发挥名师、名园长在幼儿园管理、教育保育、教研科研、新秀培养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园长和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1、开展园本研训活动。坚持以园为中心,建立健全常态化园本研训机制,根据办园特色和实际教学问题,设置园本园训课程,广泛开展案例教学、现场诊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园本研训活动,构建以提高科学保教水平为核心的教师专业能力管理模式。 12、建立“县(市)、区—网—园”三级管理模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以省、市一类园和学区中心园为龙头,建立幼教辅导网;以网内结对帮扶为依托,发挥优质园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三级分层管理,层级互动的工作机制,促进网片联动,在相互依托、共享资源的基础上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13、坚持幼儿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幼儿园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禁止公办幼儿园在职园长、教师私自举办幼儿园或参与举办幼儿园。以挂职、派驻、支教等形式,帮助其他幼儿园办园的,不得领取报酬。聘用的教师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离职。要加强保教人员行为规范教育。幼儿保教人员要将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保护幼儿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平等对待每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和整改,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4、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年度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情况。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晋级、职评等挂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五、保障合法权益,提升幼儿园教师职业荣誉感 15、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幼教师资队伍建设纳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范畴,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科学管理。公办幼儿园教师在培训进修、评优表彰、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农村公办幼儿园由乡镇中心校统一归口管理。 16、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的待遇。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17、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幼儿园教师在职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要参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教师经费标准予以保障。各幼儿园要按照不低于本园教师工资总额的1.5%安排年度继续教育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18、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积极鼓励、充分尊重广大幼儿园教师的劳动创造,更好地激发幼儿园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宣传幼儿园教师崇尚保教、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理解、关心幼儿园教师,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合肥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