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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设专用存款账户防止培训机构“跑路”

2015年04月21日 11:14:26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访问量:195 作者:董少校

工商与教育部门分工合作 民办机构的“办”与“管”有章可循

上海:设专用账户防培训机构“跑路”

  本报讯(记者 董少校)康乃馨私立业余艺校、林趣语言专修学校、零距离教育培训中心……近日,记者在上海市教委官方网站看到一连串已停办的培训机构名录。通过信息公开,方便家长学生查询培训机构注册许可情况,防止受骗。 

  针对民办培训市场存在的乱象,上海创新机制加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操作办法,工商与教育部门既有所分工、又密切合作,衔接起民办培训机构的“办”与“管”。设置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信息公开等举措,进一步确保培训机构在良性轨道上运行。 

  2013年,上海分别出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与“管理”两个暂行办法,使民办培训机构的“办”与“管”都有章可循。在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机构时,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对文化教育类培训,工商部门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而后作出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的审核意见。 

  教育部门的职责权限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得到明确,如对培训项目和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办学评估,对挪用办学经费和恶意终止办学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协同工商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教育培训的企业进行查处等。培训机构有部门登记、没部门监管的问题,在上海得到了有效解决。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卷款跑路”在各地不时出现,众多学生、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上海市九部门联合出台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制度,规定培训机构将上年度培训经营活动学杂收费总额10%且不低于10万元作为最低余额,用于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处理善后。当专用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时,银行将向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发送风险警戒通报。 

  上海市教委终身教育处处长庄俭说:“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经营性培训行为,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为培训机构的‘办’与‘管’拓展了空间。 

  《中国教育报》2015年4月21日第3版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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