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备案审查规定》指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防范有关问题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四)明显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权限的;
(六)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纠正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新华社
■编辑/寇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