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从市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科学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大力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我市出台《太原市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其适用于我市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专项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分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围绕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每年度开展两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制定规划、配置资源、督促检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的办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市相关部门汇总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实际情况,提出考评结果建议,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结果运用建议,经审议审定后,计入各被考核单位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对未按规定的进度、标准等要求推进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市环保局向有关考核单位发出预警通报。考核单位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抓好推进落实。
《办法》指出,对环境保护工作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对不认真履职尽责,环境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较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计入年度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