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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健康监测和管理的公告

2020年03月02日 21:21:42 来源: 忻州在线 访问量:187

 
忻州在线
4小时前

  为切实保障全面复工复产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科学精准防控,现将实行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和落实体温检测制度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忻州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出示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和接受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凡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均要戴口罩,出示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和接受体温检测。

  公共场所包括: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等内部集中办公和生产场所以及居民区、宿舍区等生活场所;2.宾馆旅店、饭店、洗浴、足疗按摩、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歌舞娱乐、养生会馆、游戏厅、网吧等场所;3.火车站、汽车站、公园、景点、消费零售业等场所;4.其他人员密集的相对密闭场所。

  三、本通告所明确的公共场所的法人是落实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措施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要责成专人在所属场所出入口或通道设立登记检测点,对所有进入人员核验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进行体温检测,凡发现“红码”“黄码”,有发热等症状,或拒不配合体温检测、出示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的,一律不准入内,并劝导其前往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四、按属地原则,县(市、区)、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是落实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体温检测措施的监督主体,要严格检查各场所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对侮辱、恐吓、殴打工作人员,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疑似、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责任主体、监督主体不履行本通告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0年2月29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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