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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公开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04月12日 18:44:47 来源:来自互联网 访问量:287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团场)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信息公开工作。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试点学校应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营养改善计划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营养专家组人员名单; 

(三)营养改善计划各阶段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统计信息;营养改善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营养改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营养改善计划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情况;

(九)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

     第七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学期实施进展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情况

(三)营养改善补助收支情况和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营养食谱;

(四)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及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情况;违纪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七)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八条  供餐企业(单位)、家庭(个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用餐学生名单、次数和时间;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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