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于今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该规定对收费情况、办学条件和投诉情况也进行了说明。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记者 阳锡叶 施剑松 通讯员 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