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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的通知

2012年12月14日 20:54:03 来源: 教育部 访问量:15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教育部 发表日期: 2012-12-10 11:23:46

教基一厅函[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以来,各地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逐步全面深入开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要求,总结推广各地在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我部决定在全国评选、确定一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参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市(地区、州)或县(市、区)。

二、评选标准

1.办学规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心理健康教育为区域内学生的成长成才产生积极作用,无重大恶性事件。

2.领导重视。行政区域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区域内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机构健全。行政区域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制度建设。行政区域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印发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性文件,指导学校开展好心理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对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状况进行督导检查。

5.经费保障。行政区域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专款支持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行政区域内90%以上学校设置了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等专门场所。

6.人员配备。行政区域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设有专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行政区域内90%以上学校配备了专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7.培养培训。行政区域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常态化组织开展区域内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教学教研活动,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和其他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技能培训。

8.教育教学。行政区域内学校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开发工作,行政区域内90%以上学校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常态化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9.全员育人。行政区域内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体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10.社会合作。行政区域内学校密切联系家长共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协助他们共同解决孩子在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行政区域内学校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文化机构、街道社区联系和合作,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有益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心理素质拓展活动。

三、评选程序

1.申报单位为市(地区、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申报单位按要求组织材料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

3.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并在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议上进行公布和授牌。

四、报送要求

1.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起步较早,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省份可推荐1-2个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其他省份可推荐1个,也可暂不推荐。

2.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拟确定为20个,我部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后续批次的示范区确定工作。

3.申报单位需参照评选标准的有关要求,填写《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申报表》(表格见附件)。

4.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申报表报送我部基础教育一司,并将电子版发至****@moe.****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学校德育处(邮编:100816)

联系人:邓妮娅、陈文涛

电话:****、66096369

传真:****

附件: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申报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2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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