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静乐县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
燃用堆煤旺火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省大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管控的通知》(晋气防办〔2018〕57号)以及《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管控工作的通知》(忻气防办发﹝2018﹞38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静乐县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用堆煤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燃煤旺火是指采用煤块、煤球、木柴或其它材料构成影响空气质量的成堆燃烧火种。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用堆煤旺火区域:1、建成区。四至为:东至东牌楼,南至东西碾河,西至宁白线,北至永丰桥(汾河二桥);2、建成区周边村:新会村、新会移民新村、牛家会村、赵王城村、西坡崖村、西崖底村、风沟村、杨家山村、马家沟村。
三、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确定举办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用堆煤旺火的行为,由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国家工作人员须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如有违反,按程序严格实施追责问责。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劝阻并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住建局:****;县环保局:12369;县安监局:****;县市场局:****。
六、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静乐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