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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4年11月19日 00:40:17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访问量:319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晋教基[2007]1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证我省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小学、初中学校招生要坚持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年满6周岁的儿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从2007年秋季起小学取消学前班。任何学校不得以是否上过学前班或其他原因拒绝本学区内学生入学就读。初中学校招生由各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严禁提前招生,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考试选拔新生,严禁以小学阶段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流入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登记证明、用人单位就业证明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由县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不得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小学、初中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不得举办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批准部门承担,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三、全面规范公办学校改制工作。停止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以改制为名高收费。对2006年以前经过批准进行改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由批准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校中校”、“一校两制”等不规范办学行为。

四、依法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工作。从2006年9月1日起,停止审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进行全面审核整顿,并于2007年新学年招生前实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对达不到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的学校,由批准举办的单位取消其办学资格或责成其恢复为公办性质,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严格规范高中学校招生行为。各地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不得以任何名义突破计划乱招生,更不得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严格限定,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在全省范围招生,不得跨市招生。高中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地和学校不得擅自散发或利用媒体发布高考、中考消息,不得在初中学业考试之外再行组织高中招生考试,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通过高额奖励等非正常手段乱招生,不得采取对口直升等办法招收本校初中毕业生。高中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合法的学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招生。高中学校招生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六、严禁公办高中学校举办高考补习班。2007年,全省所有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一律取消补习班,且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整合教育资源,建立合理规范渠道,做好高中复读生的疏导工作,对民办高中和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补习班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七、严格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从2007年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按我省规定的“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贫困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继续严格按照“一费制”标准收费。普通高中学校的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八、严格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按照《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要求,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在校内有组织地为学生补课、辅导可计入工作量,但不得收费。严禁中小学教师工作日期间在各种辅导班上课。

九、严格执行中小学生作息时间。中小学校作息时间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城乡、夏季冬季、走读寄宿等情况统一规定。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 (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取消早晚自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不得占用体育、音乐、美术及学校课程、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等课时补习文化课。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分别不少于10天和2O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要求达到13周,具体放假时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十、严格规范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整治,严加防范,大力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全省中小学校要认真按照省政府要求,严格实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学校逐日填写、记载有关安全情况,每月向县(市、区)教育局报告一次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各县(市、区)教育局每个季度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学校安全情况。对教育系统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学生死亡和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及县、市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及时地逐级向党委、政府和教育、安监等职能部门报告,迟报、漏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凡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校长一律免职;凡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解决校舍危房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而造成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七年三月九日

 

 

 

抄报:教育部,省人大,省政府,张少琴副省长

厅内发送:厅领导,有关处室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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