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15日 23:18:17 来源:山西省静乐县教育局
静乐县文教体育局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
考核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各联合学区、乡办中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县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经县绩效考核领导组同意,现将省厅的相关文件和我县制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要求你们严格按照省厅文件精神和我县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区校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认真做好绩效工资的发放工作。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到我局人事科。
特此通知
附件:
1、《静乐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静乐县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5、《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6、《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静乐县义务教育学校
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搞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考核对象
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正式教师。
二、考核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考核要求
1.突出可操作性。考核办法要切合学校实际,切合工作实际,切合教师实际,做到适用好用管用,切实在调动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作用。
2.突出导向性。通过考核,利用教师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激励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业务素养;应用现代设施,优化教学手段;投身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讲求整体进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3.突出发展性。通过考核,发现教师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指出个体差异,明示努力方向,消除不良工作行为,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师资建设。
4.突出客观公正性。区校长是绩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考核要不徇私情、客观公正、一视同仁,真正让每位教职工心悦诚服,起到应有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5.突出政策性。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要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素》的规定。
四、组织实施
1.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各区(校)要成立教师绩效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工会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2.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细则。各校要在已有量化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全面融入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绩效考核要素和师德考核要素,一方面体现教师绩效考核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保持学校管理的连续性,从而制定合理的教师绩效考核细则。
3.学校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细则,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普遍意愿,求得广大教职工的认同和支持。细则出台后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文教体育局批准,方可具体实施。具体考核当中要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考核细则。
4.为平衡各区校的绩效考核,统一划定绩效考核基本要素的权重分值:工作量25分,专业水平10分,德育工作10分,教学工作35分,教研成效15分,继续教育5分,量化满分分值100分。职业道德一项为定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五、考核办法及程序
1.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注意平时考核,随时做好记载,作为考核的第一手资料。
2.每学期末,考核组汇总平时的考核记载及相关数据,按照考核细则对教师进行集中考核,逐项量化打分,最后得出总得分。
3.考核组结合本区校实际,组织综合评议,评定教师的敬业情况、师德表现,然后综合评定教师的师德考核等次。
4.按学期末教师的绩效考核总得分,划定考核等次。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不含)为称职、60—70分(不含)为基本称职、60分(不含)以下为不称职。
5.绩效考核优秀率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教师的15%以内。考核后要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人事档案。按照考核得分折合所有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兑现绩效工资。
6.必须明确教师个人30%奖励性工资归入学校后为所有参加考核教师所有,学校根据考核量化得分向所有参加考核教师作二次分配,分配时学校不得截留、结存,分配后的工资表向教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7.凡代课教师又兼任班主任的计1.5个工作量。
8.下列情形人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可区别对待:
(1)按静政发[2007]34号文件批准离岗的教师,可参照基本称职教师档次发放;
(2)在职督导员、成教专职干部,考核为称职;
(3)离职的老校长、老督导员、老成教专职干部、老会计,可参照基本称职教师档次发放;
(4)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不超过规定假期的考核为基本称职;
(5)根据县绩效考核领导组会议决议,外借人员因不在教师岗位,不参与教师绩效考核,财政不予预算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2)擅离职守、请假到期不归者。
(3)当年所代班级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受到上级查处追究者。
(4)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不尽职,家长、学生、社会反映强烈,并一直不思改正者。
(5)后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对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10.特岗教师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六、考核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职、职称晋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称职的教师,学期末不予发放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