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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教育系统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实行问责制暂行办法

2013年01月02日 21:18:35 来源:山东省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杨庄社区学校 访问量:158
肥城市教育系统关于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实行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加强干部教师自律意识,全面提高干部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风行风建设问责制,是指教育局对全市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在其所管辖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政令不畅、管理混乱,影响工作秩序和效能,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教育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通过问责,逐步消除教育工作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不能为等现象,全面提高教育干部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教师队伍。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市直各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各镇街(矿区)教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所辖学校教职员工。
第四条 政风行风建设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地认定和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第五条 结合岗位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把政风行风问责制纳入考核,对问责对象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 政风行风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局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教,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必须坚持政务公开、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教育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八条 按照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梗促廉的要求,政风行风问责对象在其职权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重点问责。
㈠不作为、慢作为。主要是指对市委、市政府、教育局及本单位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自己岗位职责履行不尽责,对组织分配的任务完成不积极、不主动等行为。
1、上级或领导交办的任务,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在上级统一组织的各类考核、评估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
4主管或分管的单位(科室)或工作人员在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廉政作风建设方面年内被投诉2次(含)以上并查实的;
5、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的;
6、由于工作缺位、思想麻痹、措施不力、工作失误引发信访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影响大局的;
7、令不行,禁不止,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不执行,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8、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有关部门、个人向教育部门转交的咨询、投诉、建议,不及时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㈡乱作为。主要是指违反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触犯法律法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因乱收费、违反素质教育办学规定、信访稳定、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被上级或教育局通报批评的;
2、任命干部、评优树先、年度考核,不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
3、不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人事管理的;
4、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各类资金,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5、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严重浪费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6、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执行上级资金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8、无法定依据或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业性收费、检查、处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9、违法行政或决策不当、措施不力,产生较严重后果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10、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吃、拿、卡、要、报,谋取私利的;
11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学生家长宴请、馈赠,谋取私利的;
1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歧视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
14、向下属单位、学校、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增加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的;
15从事第二职业、有偿家教,参与有偿补习活动,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活动的;
16作风不检点,不能为人师表,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17、为他人提供各类担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18、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教育工作者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9、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旷工现象严重的,无视会议纪律,经常不按要求参加全局性会议的,工作期间酗酒影响和延误工作的,故意破坏教学和办公设施的;
20因违规、违法行为被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立案处理或提出问责建议的
㈢不能为。主要是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现任职务、工作,对分配的工作无能力按要求完成的行为。
1、不注重自身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知识结构不适应所从事的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对本职工作心中无数,思路不清,对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拿不出有效解决措施的;
4、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文明办公不到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影响恶劣,被举报一次以上查证属实的;
5、在单位闹不团结,挑拨是非、搞小团体,进行人身攻击,影响正常办公、教学秩序的。
第九条 除政策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员工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㈠公民、法人、干部职工和其他组织向教育局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㈡上级机关的指示;
㈢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㈣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㈤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㈥工作检查考核、明查暗访等现场发现的情况。
第十条 问责方式和处理程序
㈠问责方式
1、开具预警告知单。对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作风建设、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由教育局开具《肥城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政风行风问责预警告知单》,提前招呼,及时提醒,突出预警教育。当年内被开具告知单的,不得评先评优。
2、诫勉谈话。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能为的干部、教职工,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且在当年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通报批评。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没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且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
4、调整岗位。凡受到上述问责处理的干部职工,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的,给予调整岗位。
5、引咎辞职。问责对象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并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劝其引咎辞职。
6、法纪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报经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其中,对调整岗位、劝其引咎辞职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
㈡问责处理程序
问责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申诉复核的程序进行。由局纪委会同相关科室调查取证,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处理。违纪违法的,报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局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于行政处分及其他问责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明确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育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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