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社会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镇、街,高新区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处理规定
(一)单位内定离岗人员。本通知下发前单位自行制定政策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离岗的人员,由本单位按照“利于稳定、利于工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妥善处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安排达不到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离岗。
(二)外借人员。各部门从其他部门或街镇借用工作人员,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备案。对目前借调的工作人员,要于15日内补办审批及备案手续,未经审批备案的,一律返回原单位。
(三)因病不在岗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病假的,须由我市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按有关规定报批,病假期满及时销假。病假时间一年内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备案。病假奇迹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社会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对无病假手续离岗或超过病假期限不在岗的人员,一律按脱岗对待。
(四)因事不在岗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私人事务,应尽量安排到双休日、节假日或年休假期间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事假期满及时销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未归的按脱岗处理。
(五)无故长期脱岗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中无故长期脱岗的人员,由脱岗人员编制单位负责联系,限定于本通知印发之日15个工作日内返回单位工作,对逾期仍不能返岗的人员,一律先停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岗位管理,认真执行各项人事纪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单位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市纪检监察和组织、人社部门以及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及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人事纪律规定及岗位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对本通知要求落实不力、拖着不办或不按规定处理的,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到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附:借用人员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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