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建设要强化制度保障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杨春茂
教育是育人的崇高事业,承担着培养符合社会规范,具有高尚道德、掌握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的青少年,保证人类社会延续、发展和进步。教育的社会责任,教师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和掌握必要的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以及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的能力,学会生存和发展。因此教育受到特有的重视。作为教育的实施者、对学生全面发展影响最大的中小学教师,理所当然地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期望值最高,职业道德要求最高的人。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职业道德是一个特定的体系,有其特有的内涵、要求和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在教师的职业生涯中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长期以来国家始终把师德做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注重教育培养教师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修养的同时,早在1985年由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在1991年、1997年、2008年先后三次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对《规范》进行了修订。《规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水平和教师素质全面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新时期的要求,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规范》,突出了“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内容,体现了新形势下教师职业特点,及对师德的新要求。修改后的《师德规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更加切合当前教师队伍实际,更有针对性;第二、为教师指明了修德方向,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第三、在要求上明确了“底线”,《规范》中的规定和要求是教师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也是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基本道德标准;第四、修订后的职业道德规范增加了“对学生严慈相济”,“保护学生安全”,“终身学习”;第五、内容更加简明扼要,易于记忆和理解。修订后的《规范》体现了时代发展对师德的新要求,做到了与时俱进。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不断提高,涌现了一批以张丽莉为代表的优秀教师,受到社会的高度赞扬和尊重,但整体上我们的师德建设还难以完全适应时代要求,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师德建设将是我们的长期任务。为了进一步推动新时期的师德建设,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2013年9月3日,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总体战略出发,对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性行为及相应处罚原则。《意见》从师德教育入手,明确提出建立师德考核、奖励、惩戒等制度。提高广大教师对师德重要性的认识,引导教师自尊、自强、自省、自律,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意见》提出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特别是惩戒的主要依据,建立和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
教师是极为重要和有着特殊意义的职业,要求教师严守职业道德,对教师严重失德行为严肃处理是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重要内容。逐步完善有关教师职业行为的立法,是保障教育质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要求,也是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实践证明教师做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对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仅仅有一般的《规范》要求是不够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教师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要求和行为标准,但难以包括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应承担的后果。这方面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规范》的执行力和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威慑力。《规范》的真正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必须靠相应的,不同层次的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保障。要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真正成为教师履职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标准,必须进一步明确教师履职中必须严守的职业道德底线以及对严重违规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必须建立相关制度,使违反《规范》的行为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和处理依据。
制度是机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为完善师德制度建设,针对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违背师德规范的突出问题,教育部即将出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了师德的禁行行为。其中,包括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以侮辱、讽刺、挖苦、嘲笑等方式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学生隐私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索要或者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等谋取个人利益的;组织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家教的;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教学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等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类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和侵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严重失德行为。对所规定的违反师德的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等处分。
《办法》在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
《办法》是《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配套的又一重要规章, 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严重失德行为规定的具体落实,是师德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师德建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中的重要制度建设。
《办法》适用于《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师,为了切实推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落实,警示,威慑和严肃处理严重失德行为,为更加适应各地师德建设的实际需要,《办法》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文化复兴、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要从教育开始,从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开始。《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法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促进师德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有利于推动师德建设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使师德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