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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2013年04月21日 07:17:56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网站 访问量:202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晋教基[2013]21号

各市教育局:
      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特别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近日,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6月30日前以省人民政府文件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为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做好专项规划,规范布局调整工作,现就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规划制定工作
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国务院着眼于农村发展大局和保障教育公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科学规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对于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权利,推进农村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科学制定专项规划,才能使学校的增设和撤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原则布局适当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才能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专项规划制定工作作为贯彻《意见》的主要抓手,认真负责,统筹协调,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规划制定工作。
二、科学制定县域内专项规划
各市要指导所属县(市、区)根据县域内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坚持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科学制定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文本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是明确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结构,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原则上每个乡镇都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都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保留或设置教学点;二是明确每所学校(包括教学点)的服务半径、办学规模和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保证义务教育学校覆盖到全县所有范围,保证学生就近上学,保障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走读或在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寄宿;三是细化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实施的时间和工作程序;四是保障专项布局规划顺利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包括领导制度、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
三、认真做好专项规划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各市要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项如实填写“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表”(见附件1),确保数据无误。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专项规划文本和所填表格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意见》精神和上述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县级所填表格汇总形成全市规划总表(附件2),务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全市汇总表同各县规划文本和规划表格(纸质稿和电子稿)一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级汇总后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范世昕
电 话:****
邮 箱:fan1****@163.com
地 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
邮 编:030006


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表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总表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附件列表:
   1、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表.xls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总表.xls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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