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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姐姐接受采访否认鲍毓明是受害人的养父,对案情有何影响?

2020年04月12日 19:24:33 来源: 陈豪俊律师 访问量:198

 
陈豪俊律师
9小时前

引言

昨日,鲍毓明的姐姐接受媒体的采访,在采访中称:鲍毓明绝对不是女孩的养父,他和女孩之间不是父女关系,记者追问:不是父女关系,是什么关系呢?是情侣关系吗?

鲍毓明的姐姐沉默片刻后,说这个我不方便透露,你要去鲍毓明本人。

这个采访曝光后引发了热议,假如鲍毓明姐姐所言属实,鲍毓明不是女孩的养父,对本案会造成什么影响?


分析

鲍毓明的姐姐说的话有真有假,真的部分是:鲍毓明确实不可能是女孩的养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来看,鲍毓明确实不符合成为女孩养父的条件,所以,从法律性质而言,鲍毓明确实不可能是女孩的养父。

鲍毓明的姐姐说的假的部分是,鲍毓明与女孩不是父女关系,这毫无疑问是假话。

鲍毓明和女孩的母亲早已经同居在一起,在同居的时候,鲍毓明与女孩就已经以父女相称了,所以鲍毓明其实是女孩的继父,虽然鲍毓明和女孩的母亲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实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对于女孩而言,鲍毓明自然就是其继父了。

也正是基于此,女孩的母亲才放心鲍毓明把女孩单独带到其他的城市,而女孩出于对继父的信任,也被鲍毓明完全的操控。


综上,鲍毓明虽然不是女孩的养父,但是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依然是父女关系。假如鲍毓明确实和女孩发生了性关系,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可以据此认定鲍毓明构成强奸罪。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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