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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治理考试作弊是必然选择

2015年10月29日 20:16:37 来源:蒲公英评论网 访问量:227 作者:马得清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大学生们要小心了:学生替考作弊,可能被判刑。(10月25日广州日报)

  在我国,考试作弊(包括替考),古已有之,当代更甚。学校一般性考试、中高考甚至研究生招生考试,都存在作弊的学生和老师。在一些地方的自学考试中,作弊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笔者曾经为本地自学考试监考数次,亲眼目睹一些考生在考试结束后,边走出校门边洒落缩印的夹带,有的还从口袋里掏出缩印的巴掌大小的本子边走边对答案。

  从近年被查处的作弊情况看,利用电子设备作弊者居多,作弊工具更加趋于微型化和隐形化。例如耳麦式作弊器、手表式作弊器、钢笔式作弊器、眼镜式作弊器、纽扣式作弊器、橡皮擦式作弊器,等等。

  作弊工具的现代化也使治理作弊的难度随之增大,管理成本也随之提高,社会影响也越加恶劣。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未拿起法律武器根治考试作弊,而是用道德和行政处罚措施解决问题。譬如,学校一般用校规对付考试作弊,教育管理部门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作弊考生。处理不能说不严,例如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况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才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从法律上明确了考试违规“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况,新增考试作弊处罚条款。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把组织作弊的行为视为犯罪,二是把替考者列入刑法处罚对象。也就是说,从今年11月1日起,组织作弊者、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均将构成犯罪,都将受到刑法处罚。另外,刑法还把非法出售、提供和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盗用他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等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笔者认为,法律武器不硬,考试作弊就难禁。为更好地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用刑法治理考试作弊沉疴,是必然选择。(作者马得清,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文章第104次入选“锐评”栏目)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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