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为规范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省质监局制定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近日向社会发布。
该《办法》对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等分别做出详细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以优先立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以建立快速通道,及时予以立项。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针对部分单位“重研制、轻实施”的状况,《办法》专门设置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进一步强化标准对实践的技术指导作用。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违反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首席记者 崔晓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