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实施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监审批〔2019〕112号)精神,结合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排放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确保新国标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平稳实施,现将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按照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获得资质认定的排放检验机构,仅申请“汽油车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NO检测或汽油车OBD检查”检测项目的,排放检验机构在完成设备配置,并进行有效溯源后,可选择以自我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资质认定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审查合格的先予以批准,在后续技术评审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内容不实的,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机构诚信档案。
二、对已按照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获得资质认定的排放检验机构,申请“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NOx检测和柴油车OBD检查”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按照扩项评审工作程序进行。
三、对同时具备按照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一并申请资质认定扩项。
四、各市(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放管服”要求,指导督促排放检验机构做好标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标准按期实施。
五、各排放检验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完成设备升级改造、人员培训、管理文件修订后,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综改示范区太原辖区内的排放检验机构,向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