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类别、等级及名称
义务教育学校是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承担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学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包括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和中学。
2007年5月7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国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岗位管理,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类别、等级及名称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具体包括:
一、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类别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 管理岗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2、 专业技术岗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1) 教师岗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2) 其他专业技术岗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3、 工勤技能岗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2、 岗位等级
1、 管理岗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 专业技术岗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正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
副高: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员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中学教师岗位等级
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
高级: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中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初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学教师岗位等级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
①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③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3、 工勤岗
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中学教师岗位名称及对应岗位等级
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及对应岗位等级
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 其他专业技术岗名称及岗位等级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