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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休假和请假的规定

2018年10月21日 21:40:37 来源:民法与权利义务 访问量:268


依据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归纳汇总了劳动者休假和请假方面的综合情况。

1、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节日工资照发

2、部份公民放假的节日及 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以上节日工资照发

3、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以上节日工资照发

4、年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病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医疗期也就是病假假期。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29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换句话说: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恰遇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7、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请假: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 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 (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8、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假期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探亲假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探亲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对其他企业的探亲假之事,还没有具体规定出台。对相关人员的出国探亲也作了规定。

10、事假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企业的事假作出具体规定。按企业的制度办事,但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个规定可以作参考:《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1、婚假和丧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1980年2月20日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发布 劳总薪字〔1980〕29号)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除以上之外 一般 有奖励性的婚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12、女职工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3、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例如: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十条 女职在工作期间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到本单位哺乳室往返途中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4、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15、生理期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经期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2、更年期保护。《特别规定》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申请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到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16、 假期待遇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

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

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

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

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

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

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

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

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3、 未休年假的待遇:

a、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 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

b、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 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c、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综合上述,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 请指正。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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