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
晋教法〔2016〕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着力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体系,依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省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章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学校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章程对上承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下统领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内推进依法治校,对外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是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载体与抓手。中小学校依法制定与实施章程,对于提高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民主化与科学化水平,推动基础教育内涵发展和提升育人水平与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增强章程建设工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提高章程建设的主动性和依法自主办学的自觉性,凝聚各方力量,切实做好章程建设工作。 二、学校章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全省公办中小学校完成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确保市直学校、县直学校和乡镇中心校基本实现“一校一章程”。规模较小的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可由县或乡统一制定章程。开展集团化办学改革的学校,可以统一制定、执行同一章程。 三、学校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要严格遵守章程制定的工作程序。 二是根本性原则。学校章程原则性规定学校的重大和基本事项,在学校内部具有最高约束力。学校要制定和形成以章程为统领的完整、统一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的各项制度不得违背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章程要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语言准确精炼。 三是自主性原则。学校章程要立足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特色文化,凝练学校办学历史与文化传统,着眼学校未来发展使命与愿景,注重学校制度创新,突出自身办学特色。 四是人本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凝聚共识,促进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各方价值的共同实现。 四、学校章程的基本内容 学校章程一般应由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个部分组成,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等。 学校章程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基本信息 1.学校的登记名称(含简称、英文译名)、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2.学校的机构性质、办学层次、隶属关系、学制、规模; 3.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办学历史、文化传承; 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 5.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6.学校校训、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以及与相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 7.学校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治理结构 章程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有序的内部运行机制、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与社会参与机制。章程应明确校长的权限与责任;明确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与保障监督作用;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职责与工作程序;明确学校内部组织架构,各管理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与规则。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校务委员会、学生会、校友会等各类组织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三)教育教学管理 章程应明确教育教学的主要内容、组织形式、基本准则、课程体系、目标要求、实施方式、质量监测与考核评价等。 (四)师生的权利义务 章程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明确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突出对师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师生权益的救济机制,以及师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五)社会关系 章程应明确学校参与社会活动、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明确其产生方式和主要职能。 (六)章程修改程序、章程解释权的归属以及施行日期。 五、学校章程制定与核准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章程制定程序 1.成立章程起草组织。主要负责章程的调研、起草、修改等工作。起草组织负责人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和专业性。 2.组织调研。章程起草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对本校的发展历史、现状、发展方向、学校的办学特色与发展定位等进行全面分析,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反映各方要求与意愿。认真梳理有关中小学办学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章程起草的基本依据;同时,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成果与经验。 3.起草章程。章程起草过程中,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管理体制、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要充分论证,凝聚共识。 4.征求意见。章程草案要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汇总与梳理师生、校友、社区、家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认真修改。 5.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讨论。 6.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学校章程核准程序 1.按照“谁主管、谁核准”的原则,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 2.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其章程需经学校举办者同意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章程进行审核评议。 4.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机构负责人组成的章程核准小组,负责章程核准工作。经核准通过的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行文核准。 5.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中小学校以学校名义发布,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章程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坚持分类指导与改革创新,认真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章程建设与核准的具体办法。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章程的适当性、内容的合法性、要素的完整性、章程制定程序的规范性、语言使用的精确性等。 (二)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各中小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做好校内各项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废止或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吻合的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与学校章程保持一致,实现以制度管人、管物、管事。 (三)完善执行机制,严格贯彻落实。章程被依法核准后,各地要建立健全章程执行机制,将章程落实情况纳入督导考核范围,形成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主管部门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实施管理依据的新格局。章程执行情况要形成年度报告或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以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民办中小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小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意见,并报学校审批部门备案。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