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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减刑假释的权力 关进制度之笼

2015年03月30日 08:20:1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访问量:246 作者:刘晶瑶

  刑罚执行常常被认为是法治建设当中的薄弱环节。服刑人员中的“有权人”、“有钱人”,较之普通服刑人员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服刑人员甚至通过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让法律的严肃性受到质疑,隐藏在其背后的,一方面是权力的肆意妄为,一方面是司法实践的弊端。

  有鉴于此,广东高院正积极筹建减刑假释专门数字化法庭建设,努力实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协调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需要由监管执行机关考察呈报,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减刑假释,法院最终驳回或改动减刑假释幅度的情形和比例相当小。如此一来,无形中给了执行机关不受约束的权力。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减刑假释,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日益演变成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而饱受诟病。

  回顾此次广东省法院系统对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要点——对服刑人员平时劳动表现情况和考核奖惩情况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统一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争取监督无盲点,以公开倒逼公正。这是程序上的公开透明,以此来避免腐败运作的可能。更为关键的是司法制度上的建设,即推动树立实质审理的理念,让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官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充分对抗,做到“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

  想要确保减刑假释的权力关进笼子,关键还得让减刑假释程序回归司法属性,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当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时候,针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的幅度是否适当等,向法庭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有不少贪腐官员“落马”,如果不能织密减刑假释的笼子,好不容易查处的贪官,接二连三被减刑,甚至直接办理保外就医,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将大受影响。因此,必须织密制度之笼,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权,避免减刑假释成为某些人的“特权通道”。(刘晶瑶)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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