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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18种禁止行为

2019年12月08日 13:38:40 来源: 运城房产资讯 访问量:82

 
运城房产资讯
2019/10/12 17:21:28

在同一个小区中生活,需要每个人都有公共意识和安全意识,不能只顾个人利益而肆意妄为。对此,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18种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7、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8、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9、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10、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11、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1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13、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1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

15、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16、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7、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来源:物业观察)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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