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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17年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数占总数67.5%

2018年02月18日 18:38:2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访问量:301 作者:代江兵

  “我有一些问题向组织交代……”2017年5月9日,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敲开了西藏自治区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的门,如实向组织说明了指使他人套取专项经费,并将其中一部分据为己有的相关问题。在审查中,西藏自治区纪委综合考虑该同志的违纪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鉴于其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如实交代违纪问题以及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决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予其党内轻处分。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深化,根本目的是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严防违纪滑向违法。

  “要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促进标本兼治。”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王拥军多次强调。

  自治区纪委坚持“治病于初萌,防患于未然”,着力在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的及时让本人作出说明,全年谈话函询人次同比增长10%;对有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59名党员领导干部发函,让党委(党组)书记督促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谈话函询过的,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如实说明情况且所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采信并了结,及时反馈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使其放下思想包袱。

  2017年,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2163人,占处理总数的67.5%;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76人,占24.2%;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211人,占6.6%;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53人,占1.7%,“四种形态”结构不断趋于合理。(西藏自治区纪委 | 责任编辑 代江兵)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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