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师函〔2018〕94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现就做好补充协议签订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做好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或目前在读的免费师范生一律按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从国办发〔2018〕7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做好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1.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算,履约任教未满6年的以及目前在读的公费师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见附件1),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补充和明确。
2. 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算,履约任教已满6年的公费师范生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由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统一向其本人发放《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见附件2),由公费师范生签字确认即可。
3. 公费师范生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在本通知发布之日(不含当日)前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归口管理的正在履约任教的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或协议终止确认书发放工作。
2.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要通过文件通知、电话联系、媒体公告等多种途径,务必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对公费师范生履约状态、已任教年限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发放协议终止确认书。
3.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于2018年12月28日前,将公费师范生签字的协议书一式三份,邮寄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三、落实公费师范生有关政策
1.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终止,不影响公费师范生签订就业合同等其他协议有效性,公费师范生履约服务期满、愿意继续从教的,各地、各学校必须予以充分保障,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费师范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切实解决公费师范生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为公费师范生“留得住”营造良好氛围、完善条件保障。
2.各市教育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人才激励政策,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加大表彰奖励力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吸引和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3.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8〕75号文件规定,仔细核查每一位公费师范生的履约情况并确保准确无误,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协议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 系 人:李 鹏
联系电话:****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1: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样本).docx
附件2: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样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