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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2014年06月05日 15:43:15 来源:教育部 访问量:544
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教人[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近年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扎实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和第30个教师节,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我部决定于2014年表彰一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

  2.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优秀教师1800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200名。

  2.推荐名额:请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1)所确定的名额数量进行推荐。同时,每个省(区、市)在推荐名额之外至少推荐3名先进个人作为备选。

  (三)评选条件

  1.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二、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部将从800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2000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200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100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100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35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35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35名。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人选。

  各省(区、市)要在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和下达的推荐名额,优先保证推荐相应的人选(名额分配见附件1,评选条件见附件2)。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通知另发)一并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县和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报送教育部。

  (3)教育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区、市),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4)教育部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教师表彰人选的评选推荐工作,参照上述评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申报。

  2.评选推荐要坚持向基层和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京津沪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15%左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

  3.推荐人选时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人选的均衡性,统筹兼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人员,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4.全国优秀教师的推荐人选,必须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学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各省(区、市)应按照下达的全国优秀教师名额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分别推荐相应人选。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等人员的推荐人数均不能少于下达的推荐名额。

  6.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确保推荐人选符合条件、名副其实、群众公认。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或被推荐对象存在重大异议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报材料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初审材料。请于2014年7月15日之前报送,主要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同时须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网址为:****。

  2.正式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8月10日之前报送,主要包括:《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请将纸质正式推荐材料一式3份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并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3.请各省(区、市)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时,择优遴选2个先进个人作为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

  4.以上所用表格可到教育部门户网站相关通知下载,网址为:****。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联系单位:教育部人事司办公室(综合调研处)

  联 系 人:潘永君 张杨

  联系电话:(010)66097610、66096465(传真)

  电子邮箱:j****@moe.****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附件:

  1. 附件1:优秀教师和优秀工作者名额分配表.xls

  2. 附件2:德育和思政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doc

  3. 附件3: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审批表.doc

  4. 附件4: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教 育 部

2014年5月30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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