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被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异议,又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一旦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不但对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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