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廉政论坛 > 【带你了解监察法】第二十集:要正确对待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监察建议

【带你了解监察法】第二十集:要正确对待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监察建议

2018年09月18日 17:40:0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访问量:113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监察建议,必须认真执行或采纳。

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被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异议,又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一旦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不但对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处理。

编辑:王应平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静乐县杜家村学区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