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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10月10日 08:46:31 来源:山西日报 访问量:183 作者:刘宇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增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2007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例中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9月29日,省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请审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新增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等成为修订重点。

  这次修订还有更多现实需要。据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李渊介绍,本届省人大以来,连续两年有不同的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条例。省安监局局长霍红义则表示,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对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重大决策和举措,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等,对于解决当前我省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条例将这些政策措施制度化、法治化。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且健全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外,针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粉尘燃爆、液氨泄漏、输油管道爆炸等重特大典型事故,在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作出防范性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人是第一要素,尤其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与责任意识,对安全生产有重要作用。条例修订草案专门新增内容,从保障从业人员权利、强化从业人员义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岗位操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如危险因素、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要求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等权利。二是规定了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发生事故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义务。三是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岗位安全检查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条例草案还在理顺监管体制、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修改。省人大相关部门将结合审议意见深入调研,修改法律文本,提交二次审议。(记者 刘宇)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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