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
现将《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桑植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
桑植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省市有关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中、小学校。
第三条 凡在本县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跳级、休学、复学等事项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小学招生、学籍
第四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即当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原则上入学儿童要接受三年以上的学前教育(村小、简小入学儿童要接受一年以上的学前教育)。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延缓至七周岁。
第五条 各小学在每年四月份应与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联系,对学区内(各乡镇招生范围即各乡镇行政区域,澧源镇一小、二小、三小的招生范围由澧源镇中心校协助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分)的适龄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秋季开学时,学区内小学新生凭户口簿、学前教育证明到学校报名。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新生入学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对于未到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确保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六条 非本学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各学校原则上不予接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读的,先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可入学。
第七条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在流入地的暂住证等材料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由基础教育股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 建立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信息库(用软件EXCEL)。信息库包含学号、姓名、班次、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政治面貌、家庭住址(乡镇村组)、家长姓名、异动代号、就读学校、备注等内容。
小学学号由九位数字组成。1-2两位是级别码(新生入学时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3-6四位是学校代码(学校代码见附表),7-9三位是学生顺序码。学生的学籍号不能重复(最好是电脑自动生成)。异进学生的学籍号接着往后编,而不能替代异出学生的学籍号。
出生年月日填写格式为六位(如2002年8月31日应填写成:020831)。
家庭住址要祥细。
异动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代表异动年级,第二位代表异动学期:上学期代码为1,下学期代码为2,第三位是异动类型:1代表转入,2代表复学,3代表留入,4代表流失,5代表转出,6代表休学,7代表留出,8代表跳级,9代表死亡。如一年级第二学期转出的异动代号为“125”。
就读学校填中心完小或其它片完小、村小、简小。
第九条 将建立好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信息库打印(A4横向打印)出来,即《小学新生学籍册》。每学年开学的第4周,各小学凭《小学新生学籍册》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注册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同时将其电子档案发至桑植教育网——站内文件传输——基础教育股——上报小学新生学籍册。
第三章 初中招生、学籍
第十条 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招生不举行招生考试。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按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范要求及就近入学的原则,将指标分到各招生学校,并通过微机派位为各招生学校提供《初一新生招生花名册》。初中各招生学校只能按照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提供的《初一新生招生花名册》进行招生,其他渠道的生源必须经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同意后才能接收。
第十一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对于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十二条 学年初学生定案后,各初中学校凭《初一新生招生花名册》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新生学籍后,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为初一新生统一编学号并为各校打印《初一新生学籍册》,并同时为新生办理学籍证,建立新生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初一新生学籍信息库(用软件EXCEL)。信息库包含学号、姓名、班次、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家庭住址(乡镇村组)、家长姓名、异动代号、备注等内容。
初中学号由十一位数字组成。1-2两位是级别码(新生入学时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3-4两位是县代码(桑植县代码为‘22’),5-8四位是学校代码(学校代码见附表),9-11三位是学生顺序码。
班次要准确。
出生年月填写格式为四位(如2002年8月应填写成:0208)。
家庭住址要祥细。
异动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代表异动年级,第二位代表异动学期:上学期代码为1,下学期代码为2,第三位是异动类型:1代表转入,2代表复学,3代表留入,4代表流失,5代表转出,6代表休学,7代表留出,8代表跳级,9代表死亡。如一年级第二学期转出的异动代号为“125”。
第四章 高中招生、学籍
第十四条 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全市统一择优录取入学。
第十五条 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教育局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县教育局在拟定招生计划时,必须按每班55人的标准下达,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高级中学的学籍进行网上管理。各校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完成新生注册及异动申请审批等工作。各校学籍管理负责人要及时查看并处理网上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各校要及时在网上完成新生注册工作,并打印《高一新生学籍册》一式三份,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一份,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第五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全家户籍跨区县变迁(包括由本县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县)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复员、转业、调干、全家搬迁、“打工”等)需要转学者,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情况属实者,准予转学。
第二十条 转学一般在开学前后一周内进行,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如因市政动迁等特殊原因中途不转学确有困难者,允许学期中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具体程序如下:
县内转学的持监护人调令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员证、就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房产证、学籍证明等)找居住地学区所对应的就读学校,经接收学校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按《张家界市桑植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转学申请审批表》)表格要求填写有关基本情况,由接收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到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最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同时办理新学籍(高中转学的由学校将办理好的《转学申请审批表》上传到网上,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从网上审批后获取新学籍)。将《转学申请审批表》交转出学校、接收学校、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各一份,并由转出学校将学生手册、学生档案(密封)交给转学学生或其监护人,交转入学校。
跨县转学的持监护人调令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员证、就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房产证、学籍证明等)找居住地学区所对应的就读学校,经接收学校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按《张家界市桑植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转学申请申批表》)表格要求填写有关基本情况,由接收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到接收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到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最后到转出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转学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转学申请审批表》交转出学校、转出方教育主管部门、接收学校、接收方教育主管部门各一份,并由转出学校将学生手册、学生档案(密封)交给转学学生或其监护人,交转入学校。
小学生在乡镇内(一小、二小、三小除外)转学,不需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由校长决定。但学校应保障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不得擅自扩班或扩大班学额接收转学学生。各小学班学额达到50人后一般不再接受非本学区学生转入,班学额达到55人后,一般不再接受学生转入;各中学班学额达到55人后一般不再接受非本区学生转入,班学额达到60人后,一般不再接受学生转入。如学生转入到户口所在学区的学校班额已满时,则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调剂安排到临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调剂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二十三条 初中原则上第一学期不接受学生转学异动,确因家长由外地调入、迁入、进城务工或学生随父母打工回原籍等原因要求转入的,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相关证明,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的,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必须由家长先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审批手续后,学校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已毕业的学生或已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新生重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留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 关于申请休学的规定。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按程序办好休学手续,方可休学。休学手续办理程序为: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张家界市桑植县中小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休学申请审批表》),县级以上医院签意见并盖章,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签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休学申请审批表》送学校一份、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一份、自已学生本人留一份(复学时用)。
第二十九条 关于学生休学期限的规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需按原程序再办一次休学,经审批可以继续休学。但休学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关于学生复学的规定。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须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按原来《休学申请审批表》上的要求分级(医院、学校、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填好复学意见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关于退学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第三十二条 关于学生升级、留级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准留级。高中生因某种原因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后方可留级。
第三十三条 关于跳级的规定。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批准(高中生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参加本年级的高一个年级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跳级在学年开学时进行。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给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记入学生档案,在受处分一年内撤消处分的应该在档案内予以说明。
第八章 毕 业
第三十五条 小学读完一至六年级,不举行毕业考试,直接进入初中就读。
第三十六条 初中学生参加全市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体育、思想品德评价均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核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高中在籍学生,学完国家规定的课程,参加毕业考试、考查,考试科目及格,考查科目、体育、思想品德评价均合格,综合实践课取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如:新生学籍册、在校学生花名册、毕业生成绩册、毕业生分流情况、学生异动册、异动证件等)要按学年度整理并装订成册,永久保存,以备查阅。
第三十九条 各校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若违反以上条款,年终目标管理评价时,将扣掉该项得分。
第四十条 如国家或省、市颁布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或本规定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或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桑植县教育局。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