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收费管理 >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12月30日 18:11:57 来源:山西省法制办 访问量:194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考试成本,现将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翻译专业、通信专业等3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费收费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时,可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考试费由上缴国家相关考试机构的考务费和省组织考试费两部分组成,其中,上缴国家相关考试机构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省组织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二、考试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收取,负责向国家相关考试机构上缴考务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省组织考试费,按照5元/人·科划拨给省通信管理局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办公室,用于考试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除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309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5日

编辑:王应平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静乐县杜家村学区 特此声明。

联系地址:静乐县杜家村
北京网笑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